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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環境是評價一個國家發展程度的重要指標,因此我國對於環境這個問題非常重視,民法上也規定了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由於環境污染屬於環境侵權行為,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又可稱為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也就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

1、違法性與否作為構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主要代表為二要件説和三要件説,兩者的分歧是應否以行為的違法性為其構成要件。

三要件説大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3)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而主張二要件説的學者認為,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是:

(1)須有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事實;

(2)須損害與污染環境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國內大多數學者都贊成三要件説,但本文認為二要件説更合理。在工業社會,人們的行為更多的受到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約束。違反了強制性標準就是違法,符合標準的行為就是不違法,但是沒有違反標準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很常見,特別是在環境污染方面。如果多家企業向同一條河流排污水,儘管每家企業排污都不違反標準,但可能導致該河流污染,也同樣造成了環境污染的事實。並且損害事實與排污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儘管排放污水行為不違法,也要承擔環境污染民事責任。

二要件説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環境的危害,這裏的危害指潛伏的危險和造成的損害事實兩方面

(2)污染環境的危害與環境污染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下面針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分別進行論述。

2、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作為構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國內很多的學者都把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作為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這是因為:損害事實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賴以發生的根據,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環境侵權適用於無過失責任原則,不以過錯為其構成要件,但也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準則,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但本文認為將污染環境的危害作為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要件之一更確切。這裏的危害既包括了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也包括污染行為發生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之前的潛伏危險。如果僅以“損害事實”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則只能在損害事實發生後採取補救性的損害賠償或恢復原狀等救濟措施,或對正在繼續、反覆發生的環境侵權行為採取除去侵害等防範性措施,而無法在有造成損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之前就採取防止侵害的預防性措施,不僅無法從根本上消除環境危害,而且往往會使危害後果嚴重化、擴大化,對公眾生命、健康、財產、環境資源等造成嚴重損害——這已為發達國家公害氾濫的沉痛歷史教訓所證實。所以在民事責任方面強化預防手段的運用十分必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小編想要説明的是,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實也就是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因為環境污染其實就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其次它的構成要件包括有環境污染的損害事實,還有就是因果關係。也許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是不清楚,可以找專業的人士諮詢一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