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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事責任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環境刑事責任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環境刑事責任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主體。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刑法的規定,關於環境犯罪的主體,已打破了“個人刑罰觀”,除了達到法定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還包括法人。

(2)犯罪客體。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犯罪客體,是因侵害各種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而受到侵犯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犯罪的客體具有複合客體的特徵。

(3)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的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環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可能特別嚴重,往往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環境違法行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責任。危害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進行犯罪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一般而言,破壞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多為故意,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為過失。在認定是否構成環境犯罪時,就不能僅僅看社會危害性一個方面,必須強調具備犯罪的故意或過失,這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環境刑事責任的特徵

(1)強制性特徵,環境刑事責任的強制性特徵指的是作為法律責任的共同特徵,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根本標誌。它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具有強制性:當環境行為者違反環境刑法規範規定,侵害了環境刑法法益時,通過國家有權機構強制其承當責任。

(2)懲罰性特徵,環境刑事責任的懲罰性特徵指的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共同特徵。區別於其他法律責任的顯著標志。民事責任強調的是補償性要求,民事責任實行懲罰性屬於特例,體現的是民事性、平等性要求;行政責任的懲罰性程度與刑法的懲罰性程度不同,一個是行政性懲罰,另一個是刑罰性懲罰。

(3)補償性特徵,環境刑事責任的補償性特徵指的是作為環境法領域的環境刑事責任區別於刑法領域其他刑事責任的顯著特徵。其補償性不同於民是責任之補償性,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是對利益損失者損失的補償;而環境刑事責任的補償性往往寓於懲罰性之中,既是因環境犯罪造成對環境法益連鎖法益侵害的補償,例如採用罰金、資格、勞役、限期糾正等方式彌補對環境法益所造成的損害。這個特徵是與環境刑事責任的保護對象特殊性特徵、環境刑事責任規範性特徵以及承擔方式多元性特徵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4)保護對象的特殊性特徵,環境刑事責任保護對象特殊性特徵指的是保護的對象是環境刑法法益,區別於其他刑法規範責任保護的對象是傳統刑法法益。

(5)承擔方式的多元性特徵,環境刑事責任承當方式多元性特徵指的是環境刑法處置方式除了傳統刑罰手段以外,還側重於採用許多非傳統手段例如罰金、資格、勞役、限期糾正或治理以及行政處罰、民事責任承擔等方式,體現了多元性特徵。

(6)罪過的規範性特徵,環境刑事責任罪過的規範性特徵指的是採用體現鮮明的罪過原則立場的環境刑法規範的公佈與被廣泛熟知,並通過環境刑事責任的承當,引導人們去認清對自己義務的責任即不實施禁止的環境犯罪行為的責任,進而使環境刑法目的獲得實現,體現了環境是罪過的責任規範性特徵。這一特徵是環境刑事責任區別於其他非刑法法律責任的最本質特徵。

關於環境刑事責任主要是指當事人的某些所作所為嚴重的破壞了自然環境,破壞自然生態平衡肯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且,這種破壞可能是後期無法彌補的。良好的生態環境才是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所在,通過立法保護生態環境也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一項重要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