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污染者的免責事由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污染者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2、因受害人自身的責任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所致,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一般而言,受害人過錯成為污染者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受害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沒有達到一個正常理性的人對其人身或者財產所應有的注意;二是受害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即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受害人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行為是導致其自身發生損害的唯一原因。
3、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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