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污染環境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而且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過程具有複雜性,有的環境污染損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學、生物、地理和醫學等專業知識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識,而且,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正因為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導致環境污染的因果關係十分複雜。
因此,發生環境污染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至今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裏,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為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淨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污染者來説,也相對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污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本意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比污染者強的情況下,應該賦予被侵權人賠償對象的選擇權,被侵權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賠償。
保護環境使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我國有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不論污染環境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環境的責任,只要是涉及到了破壞環境,那必然就會涉及到因果關係,最終的結果就是污染了環境,在法律方面來説可以説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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