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新環境保護規定構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責任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根據新刑法的規定,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制度。
2、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所謂非法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有關規定。所謂危險廢物是指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3、構成該罪必須是產生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並造成了嚴重後果。所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一般是指出污染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人羣發生中毒症狀;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等等。
4、構成該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但因為疏忽人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不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刑法對犯該罪區分後果的大小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檔次:一是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是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環境污染的問題已經刻不容緩,對於無視法律,違反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構成相應犯罪的人,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知法守法。每個人都對環境友好一點,我們生存的環境也能得到改善,生活質量也可以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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