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兩次行政處罰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1、行政處罰與刑事犯罪不是同一性質的問題,兩次行政處罰也不會構成犯罪的,即不會導致污染環境罪。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認定為污染環境罪那麼對於當事人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犯罪的情節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嚴重者就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不同的案件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因此,行政處罰與環境污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比後者罪行略微較輕。如果是環境污染的話,是需要有一定的認定條件的,比如污染環境,造成有人員受傷則是情節嚴重,會有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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