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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並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相應法律後果。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並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詳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提交起訴書正本一份,並按被告行政機關的數目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的複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覆印件;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會法人登記證,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3、受委託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繫電話。

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複印件。

4、證明行政法律關係存在的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等。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應當提交複議機關的決定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證明。

6、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行政訴訟是由受害的一方提出來,但在提出來時也要確定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提供相關的證件,這樣自己的勝訴權利才會更大一些,如果證據不齊全的話,那麼即使自己提起訴訟那麼也是有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