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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條件是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或者是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的利益。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二、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標準是什麼?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三、規定的環境違法犯罪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一般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一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條件,如要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予以立案。依據《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經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負責人審查,要對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這是所有行政處罰都應當具備的,也即一般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可以是《行政處罰法》等具有行政處罰類法律規定的各個種類。

第二,按日連續處罰。在符合一般行政處罰並實施罰款的基礎上,排污者出現以下幾種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以及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受到罰款處罰並被“責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依據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而拒不改正,就構成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前提條件。

第三,再次重新處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再次複查時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已經改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之後的檢查中又發現排污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週期重新起算。按日連續處罰次數不受限制”。正如《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這就是説,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要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處罰;責令改正期限屆滿而繼續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而重新實施處罰。

在當代社會,對於不同的違法行為,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後果的嚴重程度的,比如説破壞環境的行為,如果導致非常惡劣的後果,那麼就應該按照重大的案件來進行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