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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對債權的侵害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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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對債權的侵害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三人對債權的侵害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三人對債權的侵害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侵權行為人僅限於第三人

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的主體指的是侵害行為人必須是債的關係以外的其他人。這裏所稱的“第三人”是與債權債務的內部法律關係沒有任何“債的交集”的民事主體,是真正的債的關係以外的人。

2、第三人的過錯形態為故意

第三人在主觀上有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的故意。所謂故意,指行為人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並且意欲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僅是為自己的利益而非以加害他人為目的,那麼此行為與現代商業社會中的“善良風俗”也並無牴觸,相反應該成為這個“效率至上、崇尚競爭”的社會所鼓勵的行為。

債權相對來説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一般並不知道債權的存在,所以,如果過失也可成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反而會限制行為人的活動自由,妨礙自由競爭的開展。

3、有損害債權的結果

侵權行為的成立須以發生現實的損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無賠償之可言,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也不例外。

4、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債權人的債權並不是因為第三人行為而受到影響,即應當認定債權未受到任何損害,也就談不上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

二、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免責事由

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具有其特殊的免責事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正當競爭

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往往與商業競爭有關,因而大多數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也不排除其中一些行為因具備特定的條件而可能成為合法行為。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憑藉自身優越的交易條件,以公開、正當的方式誘使債務人自己作出決定,違背原先的約定,轉而與第三人訂約,客觀上講,這種情形較為符合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法律宜對此加以適當的保護。

2.履行職責

第三人若是基於法律或道德上的義務,依法勸説或建議原合同關係中的債務人違約,如律師、會計師等履行對客户提供法律意見的義務或者第三人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善意地對債務人進行忠告而致債務人違約的,也應免除其侵害債權的責任。從現實需要來看,如果履行法定職責,阻止他人從事違法行為,即使客觀上作出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侵害,理應屬於免責的事由而無須承擔侵害債權的責任。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國家機關利用職權不當影響債務人致使其違約,則不能作為免責的事由。

第三人侵害債權後並不一定需要承擔諸如支付民事賠償金等的責任,至於是否需要,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諸如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三人通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標籤:侵害 要件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