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構成條件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人類在生產、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物質,如果違反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定,造成了他人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而環境污染侵權構成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
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喪失生命。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後,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另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人身權損害是因環境污染行為使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也即生命被剝奪或受到威脅,或者人的生理機能受到損害。如果他人人身權的損害是由於其他原因,例如暴力傷害行為引起的,則不屬於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侵權構成條件總共有三個,分別為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污染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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