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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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問題越來越嚴重,所以隨之而來的,環境污染的責任劃分問題也就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那麼,環境污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是怎麼處理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大家瞭解。
一、關於第三人的過錯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二、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的責任的構成條件
1、本條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屬於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與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係,如僱傭關係等。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如果第三人與污染者有意思聯絡,則第三人與污染者構成共同侵權,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三、被侵權人對索賠對象具有選擇權
我國現有環境保護法律中對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如何承擔責任也有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4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1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污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再行使追償權的立法本意,是加強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被侵權人選擇索賠對象的權利,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污染者和第三過錯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給予處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温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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