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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門行政不作為怎麼辦?

一、環保部門行政不作為怎麼辦

環保部門行政不作為怎麼辦?

對環保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處理主要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條途徑。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法律規定則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須對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提出了申請進行舉證,原告如果對此不能進行舉證,通常不能出現自己所期望的訴訟後果。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行政不作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行政不作為案件通常是行政機關怠於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造成相對人受損所引起的,而作為相對人,首先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其履行職責的申請,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請後怠於或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才能成立。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請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

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綜上所述,環保部門在平時工作過程中,應當及時對公民及企業的需求做出迴應,如果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況,公民可以發起行政複議,要求環保部門改正並履行自身的義務。複議不成的,當事人還可以準備訴訟狀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環保部門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