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環境行政複議主體是誰?
一、提出環境行政複議主體是誰?
(1)提出環境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環境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5)受理行政複議的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單位。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和相關環境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申請環境行政複議:
1.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強制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環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4.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5.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6.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7.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環境保護行為(如責令其重新安裝或使用防污設施、責令其限期治理等);
8.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費用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環境行政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提出環境行政複議的主體必須是因行政行為的結果受到傷害的人,而且此人在提出行政複議時也必須要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超出了時間則行政複議機關一般不會受理自己的請求;如果不服行政複議的裁決結果,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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