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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存在問題應當把握程序中的哪些事

一、受理部門政策法規

環境行政複議存在問題應當把握程序中的哪些事

二、受理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三、行政複議內容

1.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書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4.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消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環境保護部門違法要求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時,可一併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四、申請複議的時效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要求和處理程序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對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6.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7.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8.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9.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一項制度。行政複議同時擁有行政救濟和行政監督兩項權利和義務。行政複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行政複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