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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賠償金之後再解除合同嗎

一、不可以拿到賠償金之後再解除合同

拿到賠償金之後再解除合同嗎

根據規定的拿賠償金和解除合同的先後順序,單位與職工解出勞動合同,職工先簽解除勞動合同,再先拿到賠償金,通常都是這樣的流程,通常是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才能憑藉協議對應賠償金去財務領錢或者財務憑藉財務向勞動者出具的手續辦理銀行轉賬。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如下6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通過本站小編的解答,相信大家都清楚了“可以拿到賠償金之後再解除合同嗎”這個問題,我們的法律流程規定是,在解除合同時,就協商好賠償金額,在辦理好離職手續後,就可以結算工資拿到賠償金了。所以,一般的流程都是先簽解除合同的協議,再拿賠償金,如果拿不到賠償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上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