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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之後違約金還能要嗎?

一、合同解除之後違約金還能要嗎?

合同解除之後違約金還能要嗎?

合同解除之後違約金就不能要了,因為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只能擇一行使,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裏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為與解除合同並存。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於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説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並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於”,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並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包括支付違約金在內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被雙方解除就説明已經沒有其他的事由會侵害雙方的財產利益了,而違約金一般都是在訂立條款中已經説明並且會要求在解除之前就要支付了,解除的時候沒有提出而在之後才要求就已經太晚,即使訴訟也不會得到自己滿意的判決。

標籤:違約金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