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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可以並存嗎

員工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能同時索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支付與用人單位解除的事實依據及通知解除的時間密切相關。除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協商解除、以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後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可以並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