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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
2、約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消滅。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2、因預期違約解除。
3、因遲延履行解除。
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