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債權人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指的是對可撤銷民事行為行使的撤銷權,合同的效力是一個可撤銷合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能説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效力是可撤銷,因為可撤銷行為是專指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財產轉讓行為,你的原債權債務關係是有效的只是債權人處分了自己的權利,而上面的情況是合同自始就是可撤銷的。
二、什麼是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我國《民法典》第一次明確規定了撤銷權制度。
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又稱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它是債權人固有的是實體法上的一種權利,它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根據債的相對性規則,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僅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債權人要實現自己的債權,只能向債務人請求依約履行。從債務人的方面來講,債的關係一經設定,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即用來保證對方債權的實現,其財產即成所謂責任財產,構成所謂債的一般擔保。可見,債務人責任財產的變化,對債權能否實現關係重大。
因此,債務人責任財產如果因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非正當行為而發生不當減少,影響債權實現時,法律自有干預的必要,此種干預既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債的保全制度。
所謂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的危險,而賦予債權人依據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實施一定的行為以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完備,最大限度的保障債權的視線,即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實現債的保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這個兩個東西之間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不能把這兩個東西混淆在一起的。所以,在我們發生或者是面對這個情況的時候,我們要具體的對待這個東西。只有充分的瞭解這個法律和充分的利用這個法律,我們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我們的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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