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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撤銷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

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它與代位權一起構成債的保全制度的兩種方式,後逐漸為兩大法系所繼承。保全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得以通過訴訟程序予以撤銷的一種民事權利。《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入法院撤銷債務入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保全撤銷權實質是法律賦予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特殊的權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體:甲(債權人,原告)、乙(債務人,被告)、丙(受贈人、受益人、受讓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銷權的結果是財產或財產權利迴歸乙。

保全撤銷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

同時《合同法》也擴大了撤銷權的內涵,另行在第54條、第55條規定了合同撤銷權。保全撤銷權與合同撤銷權在名稱、權利屬性、撤銷後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仍存在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法理依據不同。

保全撤銷權屬傳統意義上的撤銷權,它使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當事人,從而形成了權利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條件的於涉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使債權的法定權能得到有力補充,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增加了權利人的選擇性權利從而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誠實信用與公平的原則。而我國民法早已對撤銷權的內涵作了擴充解釋,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保全撤銷權的範疇,其廣義的理解與適用散見規定於相關民事法律規範之中:比如受欺詐、脅迫方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即合同撤銷權。

二、權利設立的體系目的不同。

合同撤銷權和保全撤銷權分屬於合同的效力制度與債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銷權的設立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使撤銷權人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請求撤銷,從而實現撤銷權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為了消弭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銷權制度是法律為了保障合同債務的履行,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所設立的一種措施,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清償債權的資力,保持其清償力。

三、權利的行使主體及原因事由不同。

合同撤銷權的權利人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況下,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損當事人一方,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撤銷事由為上述5種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銷權的權利人則是在債務人實施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有害於債權的行為時,受損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撤銷事由僅為上述3種情形。

四、申請撤銷的裁決機關不同。

兩種撤銷權的法律性質按目前學術通説通稱為形成權。按學理分類,屬於其中的形成訴權,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即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認可才能形成法律關係。但依合同法的規定,此中又有差異:合同撤銷權既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而保全撤銷權則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五、行使權利的效力擴張不同。

可撤銷合同制度是從合同受害人角度設立的,撤銷權人請求撤銷的是他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也就是説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撤銷只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撤銷權的行使只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債的保全制度則是從債權人角度設立,主要是針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受贈人、受益人、買受人等)之間實施的有害於債權人權利的行為而為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旨在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將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債的效力擴張至第三人,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保全撤銷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有以上幾點不同,二者都各具特色。在實踐操作中,如果不對此進行細緻的把握,則極有可能產生混淆,導致案件出現紕漏。與此同時,撤銷權的成立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條件,具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徵,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本站網站的律師樂意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