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和解除權是什麼意思和區別?
撤銷權和解除權解釋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撤銷權和解除權區別
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在名稱上具有相似之處,且在宣佈撤銷的後果上也具有相似之處,兩種撤銷權的行使都會導致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根據1999年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釋一》第25條的規定:“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所以,行使作為合同保全的撤銷權也會發生與請求撤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一樣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根本的區別,表現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兩種不同的制度,分別屬於合同效力制度與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銷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使撤銷權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請求撤銷,從而實現撤銷權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銷權制度是法律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所設立的一種措施,它並不在於保障當事人實現其真實的意思。
2、從主體上看,可撤銷合同制度賦予撤銷權人以撤銷權,撤銷權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銷權的主體是債權人。
3、從二者撤銷的對象來看,可撤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是針對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請求撤銷,撤銷權人請求撤銷的是他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也就是説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而債權人的撤銷權主要是針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有害於債權人權利的轉讓財產的行為而設定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旨在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此,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
4、從效力上來看,在可撤銷制度中,撤銷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所以撤銷權的行使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銷權的行使將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5、從權利的存續期間來看,兩種撤銷權的行使都要求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但我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規定並不適用於可撤銷合同制度。
綜上所訴,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主要是從 主體方面撤銷權人是受害人或不真實的人而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是撤銷權人、合同法的不同制度、還有撤銷的對象以及效力和權利的存續期這五個方面區別的。以上就是我為您總結的合同的撤銷權和解除權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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