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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追認無權處分的合同法律效力

法律1.05W
拒絕追認無權處分的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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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追認

常見無權處分的追認權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兩種:
1、明示。一般認為,追認一般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過語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權利人的意思即可。至於是否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關於默示內涵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權利人不使用話語,而使用某種具有特定的、法律行為意義上的符號。這種情形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交易習慣,這種可推斷的意思效果與明示的效果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