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
無處分權人是指對某件事或某類事,沒有處分的資格。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經常發生由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的情況。此時,該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呢?是否因為沒有處分權,該合同就無效呢?詳細內容請閲讀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下文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個條文就明確了因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屬於有效的合同,出賣人也就是無處分權人違約的,買受人能夠根據該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對方的利益。
【注:合同法關於無權處分合同的規定及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根據該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權利人不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沒有取得處分權,合同就自始無效。而關於(合同標的的)物權是否變動,還需要看第三人是否發生善意取得,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第三人基於此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無處分權人索賠。反之,則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據此,無論是否發生善意取得,權利人不追認,那麼合同就是無效的。
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無處分權人或者第三人如果違約,因合同無效,違約條款也無效,違約方就不能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僅能夠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這一規定,對於善意相對方的保護不利。
綜上可知,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並不會因為其沒有處分權就能導致該合同無效,因此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由於此時無法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那麼對方可以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更多合同效力的問題,你可以到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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