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嗎?
一、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嗎?
1、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涉及到需要追認的情形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影響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若是最後並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此時簽署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若是因為合同不能履行而受到了經濟損失,那麼是可以要求沒有處分權,但是依舊簽署了合同的人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於不願意賠償的情形,可以帶着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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