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辦呀?
如今在建築市場上,勞務派遣的情況十分普遍,很多建築工人都是由派遣單位派到工地幹活的。派遣工同派遣單位會簽署一份勞務派遣合同。在合同裏面,會寫清合同到期日,一般是三年。當合同到期後,工人要求續簽,而單位有時候會拒絕。那麼,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辦呀?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辦?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應該由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支付。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通過上文,小編給大家分析了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辦呀這個問題。合同到期後,工人提出續簽的,派遣單位拒絕,則應該向工人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參考工人的工作期限,比如工作十年,則應該支付十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派遣單位不支付補償的,工人可以發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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