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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贈予和判決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房產贈予和判決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房產贈予和判決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予條款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協議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製作成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一旦生效,即賦予了和判決書同等的強制效力,其效力應該同於或高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如果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協議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製作成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一旦生效,即賦予了和判決書同等的強制效力,其效力應該同於或高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二、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很大,有些夫妻會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如果是簽署了贈與協議經過公證後生效,雙方都不得違約。如果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撤銷贈與,在存在脅迫、欺詐等情況下,法院可以做出判決,否則是不支持這種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