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中,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會約定一個勞動期間,當勞動期間到期之後,要怎麼處理很多人不知道,例如派遣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怎麼辦,這些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是有相關規定的,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派遣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怎麼辦?
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務派遣合同(協議)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
三、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即終止嗎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繼續用工屬於新的勞動關係,應當在一個月內續訂合同,否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繼續用工不滿一年的,應當從繼續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直至補訂合同之日止;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隨時可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這是小編對派遣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怎麼辦的解答哦,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必須要考慮是否續期的問題,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到期之後不願意續簽,是要考慮是否能夠獲得相關的經濟補償的問題,在勞務派遣的規定當中,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簽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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