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合同民法典規定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二、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懸賞廣告,是不同於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多數意見都把懸賞廣告作為要約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責任。
普通廣告屬於要約邀請,懸賞廣告屬於要約我們不妨通過以下比較着來説:
第一,含義上的區別: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條件,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證的講若對方變更了要約人的條件,則構成反向要約,原來的要約視為失效.
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可以這樣理解,要約邀請提出的不是具體條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後果上的異同:
普通廣告基本上都是在價格數量質地都沒限制的範圍內希望對方購買(有意向則需要再談)屬於要約邀請。懸賞廣告一般是對指定行為的承諾,承諾的條件一定,要求對方行使特定的行為,對方只要完成則合同成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懸賞合同是懸賞的人發現要約所成立的合同,對於此合同的當事人是可以針對於每個公民,只要完成了要約的條件,那麼要約人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報酬,這樣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所以,在成立懸賞合同時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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