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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原因離職支付違約金是合理的嗎?

一、個人原因離職支付違約金是合理的嗎?

個人原因離職支付違約金是合理的嗎?

個人原因離職支付違約金在一定情況下是合理的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相關內容拓展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本案而言,合同約定“不到三年不得辭職,否則扣押證件、繳納違約金”之類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一般來説,個人原因離職如果沒有觸犯單位相關的制度的,並且按照單位相關的規定流程進行離職辦理的,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如果確實有違反相關規定的,需要按照單位的要求支付違約金,但是對於違約金的金額是有着一定比例上的要求的。不能隨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