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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原因離職後能否再以未繳社保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簡介:張某於2015年4月14日入職A公司,崗位是生產部童車主管。2017年6月6日張某向A公司提出辭職,雙方於2017年6月10日解除了勞動關係。2017年6月14日,張某向廣州市白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其訴稱A公司在張某入職兩年多來未按照規定為其購買社保,也沒有按照規定安排張某帶薪休年假,在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A公司既未向張某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特向仲裁委提出要求確認雙方於2015年4月14日至2017年6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00000元;支付失業保險金3032元;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1034.3元。

因個人原因離職後能否再以未繳社保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後,A公司找到並委託我們團隊全權代理該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陳律師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查看相關證據材料後,給出瞭如下答辯意見:

一、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辭職後未再與被申請人聯繫,被申請人同意依法開具離職證明。

二、申請人從被申請人處申請辭職,離職原因為“另有發展”。未購買社會保險是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每月在工資中發放500元的社保補貼給申請人,申請人確認無異議。現在勞動仲裁階段,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為由才提出辭職,不符合客觀事實,且申請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申請人是辭職,依法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且申請人自行要求不購買社保,領取社保補貼,即使存在社保待遇損失,世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四、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申請人總共才工作兩年零一個多月,依法只能享受五天的帶薪年休假。且被申請人已經安申請人在2017年春節期間休假(1月22日至2月4日共休息14日)並且發放了正常工資。申請人主張帶薪休假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其計算時間、計算公示等均有錯誤。

仲裁委的意見: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故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應得到保護……關於經濟補償金,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員工辭職申請表》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根據該表格記載,申請人自行書寫的“辭職原因”為“另有發展”。據此,申請人的辭職原因明顯屬於其個人原因。而申請人主張其是以口頭方式並以被申請人未購買社保為由提出辭職,因缺乏更具説服力的證據佐證,不足採信。鑑於現有證據反映申請人是因其個人原因辭職,故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缺乏理據,本委不予支持。

關於失業保險金,如上所述,因申請人系因其個人原因辭職,並不符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一,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因此,即使申請人購買了失業保險,也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關於年休假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鑑於年休假可跨一年度安排,且勞動仲裁的法定時效為一年,故對申請人主張的2015年的年休假不予支持,2016年的年休假應為5天,2017年為2天。最終裁決雙方勞動關係於2017年6月10日解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4229.88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