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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在勞動糾紛案件中,很多是由於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而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所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後就應該履行,在一些情況下,無法履行而要解除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那麼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小編總結了《勞動合同法》相關知識,我們一同學習下吧。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詳細規定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支付標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投訴。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的一些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