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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後締約過失責任是否還存在?

一、合同成立後締約過失責任是否還存在?

合同成立後締約過失責任是否還存在?

合同成立後締約過失責任還是存在的,合同關係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並無必然的聯繫。有人主張,只要合同關係存在,即使在締約過程中有一方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另一方能對他行使締約過失訴訟上的請求權,而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

這種觀點混餚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抹煞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獨立價值,是很不妥當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後,如果合同成立並生效,則其後可能發生違約責任,也可能出現正常履行合同的結果,如果合同已經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此時只的追究締約過失責任一種途徑;

即合合同沒有正常履行,違約方並不一定就是締約過錯方,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都並未重合,更是談不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過錯也在締約過錯方,對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又主張違約責任,從而完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合同關係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並無必然的聯繫。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特點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即使合同還沒有成立,也就是説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在書面的合同上簽字,但前期的協商階段也必須要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來進行,如果是惡意協商的話,需要追究相對應的責任,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