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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成立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才會出現的,違反的是合同的先合同義務,並且要給對方造成損失。那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成立要件?現在本站的小編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成立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成立要件: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以損害對方利益為目的,惡意進行磋商、存在其他欺詐行為或者因違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的應負有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成立要件為:

1、此種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若合同已經成立,因一方當事人過失而致使他方損害,就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是違約責任,對方可以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或合同損害賠償請求權。

2、締約人一方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指自締約人雙方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隨着債的關係的發展而逐漸產生的,因而學説上又稱附隨義務。

這種義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但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評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主要有: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不作為義務。這些義務,是基於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協商之際,已由一般的普通關係進人一種特殊的依賴關係,儘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注意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即構成締約過失。

3、對方當事人受有損失。該損失僅為財產損失,為信賴的利益損失,而非履行利益損失。

4、違反先合同義務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5、違反先合同義務有過錯,即對合同無效、被撤銷、不成立的有過錯。合同違約責任不以過錯為要件,這也是二種責任的主要區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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