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否法定
是的,法律有明確規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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