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説明就是欺詐合同嗎?
一、締約過失責任説明就是欺詐合同嗎
締約過失責任不説明就是欺詐合同,二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2、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是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民法)。(民法典)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
二、締約過失的認定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係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係(即信賴關係),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並破壞了締約關係,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和欺詐合同的概念完全不同。二者所造成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過失責任屬於民事責任,締約人只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果是涉嫌合同欺詐的,達到詐騙罪的標準的,可以按照詐騙罪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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