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沒有履行籤合同義務導致存在的過失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二)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已得到國內學者的普遍認可。
二、先合同義務規定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這種義務不是合同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
(二)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是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在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磋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已由一般的業務關係變成了具有特定信賴成分的特殊聯繫關係。這種關係雖不以給付為內容,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負有相互協力、通知、説明、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之上的先契約義務。
(三)正是由於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先合同義務,才導致既不同於違約責任,又不同於侵權責任的新的責任形態即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並使它取得獨立的地位。大多數學者贊成將誠實信用説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各國立法亦大多予以肯定。當事人在締約時應依誠信和習慣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或撤銷時,表意人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從事締結契約磋商行為之際,當事人應負遵循誠實信用及交易慣例所要求的行為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五百條也明確規定“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該説,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所在。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關於締約過失責任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雙方當事人是在簽訂合同之前的話也是有先合同義務的。先合同義務也必須要予以遵守,否則的話就會構成相對應的一些責任,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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