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性質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新的民事責任制度,從其產生以來備受國家理論界、司法界的重視,探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對於對於準確把握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有重要意義,也是探討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本節將從兩個方面討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
(一)、締約過失責任應成為獨立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應否成為一種獨立的債的發生根據,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看法不僅相同,存在較大爭議,當前請求權基礎的種類有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和違約等,由於締約過失與違上述幾種請求權基礎的區別較為顯然。締約過失責任可以歸入侵權責任,其理由是締約過失與侵權行為都都以損害賠償為內容,以過錯為構成要件,都違反法定義務,具有許多相似之處。所以,締約過失責任歸入侵權責任符合民法規則體系化的要求,不僅便於實踐操作,而且有理論上的依據,希望建立和諧統一的責任制度。
但是合同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還是存在許多區別,首先,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在性質上和發生領域上有着較大的差異。二者雖然均為法定義務,侵權行為所違反的是一般注意義務,締約過失所違反的先合同義務;其次,二者的歸責原則和責任形式有很大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較多,除了最為常見的過錯責任原則外,還有公平原則、無過錯原則等。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理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對於締約過失責任的法理基礎,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律直接規定的債,信賴利益賠償的請求權應為法律特別規定;
2、法律行為
當事人在契約過程中的磋商行為從合同法的規定看,已構成了一種法律行為,且受合同法保護,當事人後來訂立的契約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這種法律基礎並不是虛無的,而是對雙方都有約束,違反此法律關係就要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3、侵權行為
締約過失從其本身上看會給他方造成損害,從這個角度上去看,締約過失責任應按侵權責任處理,其主要理由是它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更重要的是,其也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的義務。
4、誠信原則違反
締約過失責任是對誠信原則違反的結果,其對主體內心的真意的規範能力較差,因而一般適用外化於民事主體意思行為,締約過失責任除了主要源於誠實信用原則外,還違反了其它的一些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
綜上所述,當事人為訂立合同在協商之際,已由一般的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儘管此時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互相協助、照顧、保護、通知、誠實等附隨義務,合同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被追究,其內在目的是為了平衡締約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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