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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合同締約過失責任認定原則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這裏包括兩層含義:
1、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2、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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