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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走仲裁流程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走仲裁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走仲裁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有以下三個步驟:

1、申請和受理

(1)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提起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為獲得仲裁、解決糾紛的一種請求,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只有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

(2)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是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的標誌。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有兩種組織形式:

(1)獨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2)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和裁決。

(1)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般來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仲裁流程應該是:首先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相關內容,立案以後五日之內會向您和對方發出相關的書面通知,要求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