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期間期日的區別是什麼?
在刑事訴訟中,有期間和期日兩種説法,很多人都對這兩個詞語的概念模糊。所謂期間,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訴訟的參與人在關於刑事訴訟方面的活動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的時間。而期日是指在一段時期以內。那麼,刑事訴訟法中期間期日的區別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中期間、期日的區別
1、期日是一個特定的時間單位,如某日、某時。
期間則是指一定期限內的時間,即由一個期日起至另一個期日止的一段時間,既含有時間的數量,又含有時間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某項刑事訴訟活動的時間。
期間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各自單獨進行某項訴訟活動的時間。
3、期日由公安司法機關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時,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間原則上由法律規定,不得任意變更。
4、期日只規定開始的時間,不規定終止的時間,以訴訟行為的開始為開始,以訴訟行為的被告完畢為結束。
期間在具體案件中一旦確定開始時間,終止時間也隨之確定。
5、期日開始後,必須立即實施某項訴訟行為或者開始某項訴訟活動。
期間開始後不要求立即實施訴訟行為,只要是在期間屆滿之前,任何時候實施都是有效的。
二、期間的計算方法
刑事訴訟的期間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法定時間。期間包括期限和期日。期限是指一段時間,有起止點,具有繼續性,一般都由法律明文規定。期日則指某一個時期之內,沒有繼續性,多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指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的計算方法為:
(1)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時間開始的下一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其屆滿以法定期間時數的最後一時完了為止;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時間開始的次曰起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其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完了為止。
(2) 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開始月的開始日次曰起算,期間是整月的,以當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而不論當月的實際天數;期間是跨月的,向後數夠月數所包含的天數,其最後一日為屆滿日。
(3)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也期間、送達一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間不在此限。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的開始或者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以內。
(4)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送達裁判文書,以及第一審案件審結後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結後進入死刑複核程序移送案件卷宗,所花在路途上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5) 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間內交郵以當地郵局所蓋郵戳為準。
(6)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7)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實作司法鑑定的期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8) 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案件移送後受移送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偵查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判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限制。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刑事訴訟法中期間期日的區別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於期日和期間的區別不清楚的人們能夠有大概的瞭解。期間是指定單位與人員所需遵照的法定的時間,而期日包含在期間內,只指一個時期以內,沒有了繼續性,一般都是由司法機關來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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