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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仲裁規定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糾紛仲裁規定是什麼?

借款合同糾紛仲裁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可以約定仲裁的,約定仲裁條款後,如果出現借貸糾紛的,可以依約定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二、未簽訂借款合同發生糾紛,要去哪裏起訴

通常有簽訂借款合同的,裏面會約定日後有借款糾紛的,可以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那麼沒有簽訂借款合同的,一般應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實際中,選擇借款糾紛管轄法院需注意幾個問題: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一般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2、若有證據證明借款發生地不是被告所在地的,可到借款發生地法院進行起訴。

3、但如果未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選擇好管轄法院後,還要注意訴訟時效、所需的證據和程序上的一些問題:

1、訴訟時效:

(1)如果約定還款期限的,在借款人逾期未還款之日起兩年內,隨時可到法院進行訴訟,要求對方還本付息。

(2)如果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最長可在二十年內隨時到法院進行訴訟,要求對方還本付息。

2、所需的證據

(1)找證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係。

(2)錄音證明借貸事實。

(3)保留的借錢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

(4)保留的銀行轉賬憑單。

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相關客觀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證據,如書證、物證、影視證據、電子證據、證人證言等。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民間借貸方面發生了一些問題,所以產生糾紛需要進行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簽有借款合同的話,就比較好處理,依照借款合同來進行起訴,或者是進行仲裁仲裁機構的選擇可以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