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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仲裁程序分為受理、組庭、開庭、裁決四個階段。

1、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組庭階段。

3、開庭審理階段。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

審查證明當事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仲裁主體資格、資質的證據

(一)主體資格

1、當事人應提交登記資料: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社團法人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權限。

2、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係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主體資質

1、如建設單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2、施工單位應提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專業施工資質證書、進津施工許可證明。

(三)特殊適格當事人

1、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

2、實際施工人可以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

3、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以發包人、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突破了合同當事人相對性原則)。

審查證明當事人之間建設工程合同關係及合同相對人的證據

(一)當事人應當提供

1、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2、實際施工人應提供施工資料、已付款結算憑據等。

3、建設工程屬掛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應提供與被掛靠方簽訂的合同。

(二)審查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合同項目(內容)

①當事人應提供建設項目的合法性證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

②依法應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提供招標備案證明、中標通知書。

③施工合同備案登記證明。

2、合同的範圍(形式)

①除主合同外,補充合同,合同附件應提供齊全。

②訂立了“陰陽”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總包、聯建合同關係的,要提供總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聯合施工承包合同。

④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內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

⑤與合同爭議有關的技術圖紙、洽商紀錄、會議紀要、設計和工程變更簽證、信函等。

審查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證據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施工人向發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的簽收證明)。

2、工程結算書及預算書(或施工人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報告的簽收證明)。

3、工程量發生變化的簽證單、圖紙。

4、工程未驗收亦未結算的,當事人應提供工程已投入實際使用的相應證據。

5、當前工程形象進度或施工節點。

6、工程已停、緩建的,停、緩建的具體時間。

7、有必要進行現場勘驗的,進行現場勘驗。

合同效力審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絕對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經竣工或修復後驗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發包人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工程的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視為有效及不作無效處理的合同

1、施工或仲裁審理中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

2、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合同屬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無效處理。

4、訂立“陰陽”合同的,以“陽”合同即備案合同為確認工程價款的依據。

審查損失計算依據

1、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注意約定利息過高或過低的依照合同法可以進行調整)

2、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4、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合同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應予支持,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不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護。

工程價款糾紛

1、以雙方合意為首要標準合理確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為主、定額計價為輔確認工程價款。

3、發包人逾期28天不答覆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文件,按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簽訂的合同與備案中標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根據備案中標合同確定工程款。

5、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價款結算的,從其約定。

6、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7、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8、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經承包人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

1、主體方面一般限於與工程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之間,不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的工程監理和買賣合同的供應商。總承包人怠於行使優先權導致分包人權利受損時,實務中可以酌情考慮分包人代為行使優先受償權。

2、客體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的、參與完成的或約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發包人的其他建設工程款。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樑等公益建築均不適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3、受償範圍和期限,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材料款、機械台班費、各種税費等。利息、停窩工損失、違約金等均不屬於優先受償的範圍。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計算。

4、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適用限制

①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對該商品房的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②數個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平等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分時間先後。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財產未被處置之前主張提前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尚存爭議。

質量糾紛

(一)承包人的質量責任

1、不按照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2、未按照工程設計施工要求、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了不合格的產品造成的質量問題。

3、在法定或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保修的工程發生的一般質量問題。

(二)發包人的質量責任

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發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

3、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

4、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質量問題,推定由發包人承擔。

工程司法鑑定

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或造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申請鑑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重新鑑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推翻的。

但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一般來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由該合同中事先約定好的仲裁委員會來進行相關仲裁。而法院對糾紛進行裁判則是發生在合同沒有約定某一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時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之時。即便訴諸仲裁,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過程也是比較繁瑣且複雜的。仲裁的有效推進需要大量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相關領域知識作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