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糾紛可否撤訴?
一、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糾紛可否撤訴?
可以撤訴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在作出判決前,原告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的,而受不受理由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合。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出租之前,出租人和承租人應該就房屋的租金、租期、違約條款等訂立合同,否則出現糾紛時無法解決。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從兩方面審查,一個是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合適,另一個是審查出租的標的物是否存在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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