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糾紛中能否認定租賃合同的效力?
一、轉租糾紛中能否認定租賃合同的效力?
轉租糾紛中可以認定租賃合同的效力。轉租的租賃期限,應該在原承租人與房東約定的承租期限內,二房東與大房東籤一年合同我籤三年的,對於次承租人,起先的一年是有效的,超過的二年是無效的,但是可以追究二房東的違約責任。可以找當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建委(負責租房等問題)或者中介進行協調。
二、怎麼處理房屋轉租糾紛
1、協商解決
找當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建委(負責租房等問題)或者中介進行協調。
2、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房屋的出租或者轉租過程中,需要雙方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對於各項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尤其需要強調關於糾紛和違約的問題。如果一旦出現了糾紛的,雙方需要根據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內容進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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