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糾紛認定標準是什麼?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後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係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並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麼強的效力,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司法實踐中傾向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築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
4、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屬於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而不是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處分權,不是租賃合同必須考慮的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佔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承租人將依照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轉移給次承租人享有,並不構成對租賃物的處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見,對於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給出租人設定的救濟途徑是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而非宣告轉租合同無效。
我國的房屋租賃的情形是十分常見的,因為很多外來務工人員在大城市一般都是租房子住的,我們如果是作為務工人員的,在租賃房屋的時候首先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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