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結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變更條款如何變更?
—、工程變更的原因工程變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業主新的變更指令,對建築的新要求。如業主有新的意圖,業主修改項目計劃、削減項目預算等。
(2)由於設計人員、監理方人員、承包商事先沒有很好地理解業主的意圖,或設計的錯誤,導致圖紙修改。
(3)工程環境的變化,預定的工程條件不準確,要求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變更。
(4)由於產生新技術和知識,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原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或由於業主指令及業主責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變。
(5)政府部門對工程新的要求,如國家計劃變化、環境保護要求、城市規劃變動等。
(6)由於合同實施出現問題,必須調整合同目標或修改合同條款。
二、變更範圍
變更範圍和內容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聯合編制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三、變更權
根據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按合同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四、工程變更的程序
根據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變更的程序如下。
1、變更的提出
2、變更指示根據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
五、承包人建議
根據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採納建議。建議被採納並構成變更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六、變更估價
七、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採用該子目的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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