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變更合同內容是怎樣的,如何通過行為變更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但是遇到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可能出現僅僅存在某種或某些具體的行為,甚至是沉默,當事人一方就據此主張合同已經變更,這種行為應否得到支持?行為變更合同內容有哪些?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行為如何構成合同變更
合同約定了一定事實所導致的法律效果,在該事實出現以後,當事人一方所為一定行為含有的意思與該合同約定的法律效果正好相反,另一方當事人對此保持沉默,沒有主張該合同約定的法律效果。此時,應當認定當事人一方所為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沉默達成了變更該合同的合意,該合同已經變更。
二、變更存續期限
合同約定的存續期限即將屆滿,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基本履行完畢,當事人一方卻主動履行尚不存在的義務,相對人接受的,應當視為變更了合同的存續期限。
繼續性合同的特點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應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換言之,隨着履行時間的推移,在當事人之間不斷地產生新的權利義務。繼續性合同在權利義務方面呈現出質和量相同或相似的權利義務反覆出現,表現在合同履行方面則是重複出現形態相同或相近的給付。由此決定,某特定的繼續性合同期滿時或期滿前,只要有當事人雙方同意延長合同的合意,無需重新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條款,就產生合同項下的全部的權利義務。據此,在某特定的繼續性合同期滿時或期滿前,當事人一方實施的行為與假如該合同繼續存在就應發生的義務的履行形態相符,另一方當事人予以接受的,也應當認為延長了既有合同的存續期限,即發生了合同變更,儘管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無明示的表示。例如,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或即將到期,承租人卻支付下個月或下個年度的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應視為房屋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限已經變更(也可以視為雙方當事人新簽了房屋租賃合同)。
上述分析及其結論是否適合於一時性合同,應謹慎對待。一時性合同不具備下述特徵: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應為給付時間的長短,即隨着履行時間的推移,在當事人之間不斷地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在一時性合同的場合,該合同期滿後,即便續期也很難説合同價格、履行方式相同於原合同的約定,甚至於履行期限也不見得相同於原合同的約定,尤其是原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所附擔保不會隨着合同續期而當然地延續。當然,態度不宜絕對。如果一時性合同期滿時或期滿前,當事人一方實施的行為與假如該合同繼續存在就應發生的義務的履行形態完全相符,其他合同元素也相符,另一方當事人予以接受的,儘管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無明示的表示,也應當認為延長了既有合同的存續期限,即發生了合同變更。
三、變更交貨時間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變更交貨時間,另一方當事人未為明示的表示,但所為給付正好符合變更後的交貨時間,而與既存合同關於交貨時間的約定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該履行行為是對變更交貨時間的意思表示的同意。與此有別,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行為在時間方面既與係爭合同的約定不符,也與當事人一方關於變更交貨時間的書面要約不一致,那麼,該履行行為便不是對變更交貨時間的意思表示的同意,不發生變更係爭合同的效力。
四、保持沉默是否構成合同變更
當事人一方實施了特定的行為,相對人對此保持沉默,可否認定係爭合同已被變更?對此,應區別不同情況加以討論:若係爭合同明文約定,當事人一方實施了特定的行為,相對人對此明知而不作反對錶示的,視為其同意,那麼,這對於係爭合同是個變更;若係爭合同無此約定,法律亦無此類規定,那麼,當事人一方實施的行為和相對人對此保持的沉默,都不構成對係爭合同的變更。
五、變更履行期限
一方當事人瑕疵給付在先,守約方給予寬限期,令其消除瑕疵,對於是否請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及解除合同,則沒有表態。當然,此時訴訟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均未屆滿。在這種情況下,守約方責令違約方消除瑕疵的行為,不是對於履行期限的變更,也不是對於違約方所付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責任的免除。
六、變更違約責任
債務人逾期交貨,債權人就貨物質量表示認同,要求債務人繼續交貨,而對於逾期交貨的責任是否追究未予表態。對此,不應解釋為債權人放棄了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不應解釋為變更了合同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
綜上可知,具體的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合同的變更,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解答,合同的變更除了主體變更歪,還包括變更存續期限、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當雙方就行為變更合同內容以及是否變更產生不同意見時,如果協商無法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請裁決,具體訴訟事宜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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