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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申請人河北XX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申請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2018)魯0212民催33號

申請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縣

法定代表人尚XX,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維懿,山東魯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河北XX公司申請公示催告一案,本院於2018年7月3日立案後,依法於2018年7月6日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在60日內申報權利,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申請人河北XX公司持有的號碼為,金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出票人為煙台xx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為煙台xx金屬有限公司,付款行為中國XX,出票日期為2018年1月5日,到期日為2018年7月5日的銀行承兑匯票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河北XX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申請費100元,公告費1350元,由申請人河北XX公司負擔。

審判長 周 偉

審判員 張國全

審判員 孫 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 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