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善意取得制度?
一、在我國什麼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廣泛的領域中進行,能夠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有關於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和關於不動產是否適用善意取得這兩方面的研究。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轉讓人無權處分。所謂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權利,即學術界通常所説的缺乏正當的處分權源。例如甲將某物交由朋友乙代為保管,乙將該物非法轉讓給丙。某個或某些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在此還需指出無權處分的例外情況,諸如基於法律規定或者權利人的授權而處分他人財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無權處分,如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財產進行的處分以及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行使管理權等。
(二)受讓人受讓時善意。善意是與惡意相對而言的,只有當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是善意的,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否則不適用。
(三)轉讓合同有償。善意取得制度排除了無償取得財產以及以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的情形,諸如繼承、接受贈與等未支付對價而無償取得財產的行為以及以不合理的價格受讓動產或不動產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前者未支付對價而無償取得財產的轉讓行為很好舉證確定,而對於後者如何確定則爭議頗大。
(四)轉讓已完成公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也就是物權變動公示原則,從中可以看出,物權公示方法因物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區別:對於不動產、特殊動產和部分權利的變動是以登記為公示方式,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善意取得的出讓人是無權處分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轉讓人無權處分、受讓人受讓時善意、轉讓合同有償以及轉讓已完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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