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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條款有什麼規定?

一、合同糾紛仲裁條款有什麼規定?

合同糾紛仲裁條款有什麼規定?

(一)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的選擇非常重要,選擇在本地仲裁,在適用法律與慣例、與仲裁庭溝通和費用等方面,可謂佔盡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但關鍵是仲裁地點必須被爭議雙方都能接受。

(二)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有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兩種,我國的常設仲裁機構是下設的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地點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我國外貿業務中常用的外國仲裁機構有:英國倫敦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等。選擇臨時仲裁機構時,仲裁條款還應約定仲裁員的組成、指定辦法和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員。

(三)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是指仲裁程序和仲裁依據的規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員的指定直接關係當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據確定了仲裁審理適用的實體法,因而決定着仲裁結果的性質,所以仲裁規則對雙方當事人非常重要。無論在什麼地點仲裁、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只要選定了仲裁規則,仲裁結果就基本確定了。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1)法律約束效力:仲裁裁決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的產生源於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在接受仲裁時,仲裁協議上都必須有仲裁是終局性的類似條款,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2)訴訟例外:由於仲裁的法律效力是以當事雙方的約定為基礎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仲裁敗訴方對仲裁結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訴。而只是審查仲裁程序,而不審查仲裁結果。

(五)仲裁費用負擔

通常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確定。即使不規定費用負擔條款,仲裁庭也會對此做出裁決。

二、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5、鑑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無效。

合同糾紛中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首先是威脅一方訂立的仲裁條款;第二就是仲裁的事項超過了仲裁機關的權利範圍;第三,訂立合同的是無民事能力的行為人。